云南3名少年行窃遭捆绑示众
19日凌晨3点50分许,家住溪洛渡镇的鲜某(13岁)、李某(14岁)和另一未成年人(身份待查)在县城溪洛渡镇步行街中段游荡。随后,3人起了盗窃的想法,正在偷盗时,被该店面老板饶某、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逮个正着。凌晨4点许,抓住3名小偷后,饶某等3人怒不可遏,很快用绳子将对方绑在铺面门前的铁栏杆上,还不断辱骂和推搡。凌晨6点许,其中一人挣脱绳索后跑了。得知此事后,饶某等3人更加气愤,竟用碳素笔在两个香烟壳上写下“我是小偷”字样,把两个香烟壳绑在鲜某和李某的胸前,随后又用碳素笔在两人脸上写下“小偷”字样。8点许,街上行人增多,看见上述场景后赶紧报警。
失主因侮辱及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接警后,溪洛渡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当即把李某和鲜某交由其监护人领回家中进行严加管教,对饶某及其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刚开始,饶某等3人对于自己被抓一事疑惑不已。“你们肆意辱骂、推搡、捆绑未成年人,还往他们身上贴上‘小偷’标签,你们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民警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