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随父沿街乞讨
据北青网报道,下午3点20分,位于沂蒙路与红旗路交会处的一家快餐店门前人来人往,虽然脚步匆匆,但很多人路过这都忍不住放慢脚步,朝一个在寒风中认真写作业的小女孩望去。
湿冷萧索的街头,小女孩裹着一条薄被,坐在简易桌前认真地写着作业,旁边有两个用来乞讨的盆和罐。冷风吹起时,小女孩会拉紧身上的被子,继续埋头写着。
“让他来看看,看看人家这么艰苦都还不忘学习。”两位过路的女士放下零钱,边走边讨论如何回家教育孩子。不时有过路市民掏出零钱,放到小女孩面前。
一个男子在经过小女孩身前时,稍作停留,然后快步走进快餐店,不一会拿着一杯热腾腾的牛奶,递给了小女孩。很快,一名年轻的女子又给女孩送来一个汉堡。
在附近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说,这个小女孩昨天就过来了,旁边一个头发花白的男子可能是她爸爸。
带亲生子女乞讨是违法行为吗?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否则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处罚。
对于携带亲生子女是否触犯刑法,《刑法》中没有特别规定,但是,如果携带亲生子女的同时也组织其他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乞讨,就构成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