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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学生持刀刺伤舍友 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刑事资讯          2016-10-25 阅读:31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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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初二学生持刀刺伤舍友

中新网讯,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4日凌晨2时许,武江区韶关实验中学男生宿舍发生一起初二学生持刀刺伤3名舍友事件。伤人后,该学生罗某从宿舍五楼走廊坠楼。经医院抢救,罗某和3名受伤学生均无生命危险。

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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