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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司机撞伤8岁女童将其扔进沟里 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犯罪          2016-10-25 阅读:67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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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司机撞伤8岁女童将其扔进沟里

2014年10月25日,8岁的董薇薇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酒后驾车的肇事司机梁某看到董薇薇浑身是血,一时惊慌失措。路过的司机劝他赶紧将董薇薇送往医院。然而,梁某并没有前往医院,而是来到距车祸地点很远的一个偏僻路沟将董薇薇丢下后逃逸。幸好路人及时报警,董薇薇才被送往医院抢救。命虽然保住了,但董薇薇却因重伤留下了后遗症。

祸不单行,董薇薇治疗期间,她4岁的弟弟突发疾病离开了人世。弟弟的夭折使这个本已经备受打击的家庭雪上加霜。案件移送至文安县检察院后,梁某辩称自己本来是带着董薇薇去医院,但医院不收,才将她放在路边,自己并没有故意遗弃孩子。承办干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证,认真分析案情、提讯犯罪嫌疑人,最终戳破了梁某的谎言。2015年10月,文安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70余万元。

判决作出后,梁某只交付了6.4万元赔偿款,剩余款项一直拒不交付。一方面,该院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对梁某进行教育,推动执行;另一方面该院考虑到董薇薇家庭的实际情况,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经过与县政法委沟通,不久前,该院成功为董薇薇一家申请到了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梁某将薇薇撞伤又将其带上车丢弃路边,在主观上,梁某表现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在客观上,梁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薇薇伤势加重,其行为已经从交通肇事逃逸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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