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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法吸储4000万潜逃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事资讯          2016-10-26 阅读:26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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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非法吸储潜逃

据江西省新余市警方25日通报,江西一女子伙同他人在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元,案发后潜逃,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胡某日前在江西新余市交警支队办理违章业务时,被民警识破抓获归案。

据警方通报,10月22日下午16时许,胡某来到新余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交通违章。民警曾按程序操作,输入胡某驾驶证号码,发现系统提示对方为在逃人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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