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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篡改高考志愿获刑者7个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

刑事资讯          2016-10-26 阅读:24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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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篡改高考志愿者获刑7个月 

10月25日15时,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正式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该案审判长周波对澎湃新闻表示,被告陈某最终被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按照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被告陈某在2017年3月9日就可以被刑满释放。”

8月5日,陈某因为涉嫌篡改四名同班同学的高考志愿,被单县警方拘留。经警方审讯,陈某供认不讳。8月18日,澎湃新闻曾以《山东4考生的人生路口:被志愿遭篡改高校录取,盼原高校补录》为题进行报道。10月17日,本案开审之后,被告陈某在庭上以念悔过书的形式希望能得到被篡改志愿的四位同学以及家人的原谅,但这四位已经到被篡改后高校就读的四位学生均对澎湃新闻表示,无法原谅被告陈某的这一行为对自己造成的影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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