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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志愿篡改案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资讯          2016-10-26 阅读:31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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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考志愿篡改案判

据齐鲁网报道,25日下午15时,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10月17日,单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因为嫉妒, 本应坐在大学课堂上的单县一中毕业生陈某,却因涉嫌篡改同班四名同学的高考志愿,坐在了被告席上。

庭审期间,被告方没有在篡改志愿事实方面做过多申辩,而是将重点放在了悔过以及争取宽大处理上。

据小田的姑姑说,被告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陈某所在村庄的联名证明信,证明“陈某没有前科,尊老爱幼……”

庭审结尾,陈某也念了一份他自己写的悔过书。大体的意思就是承认所犯的错误,希望再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对于这些,被篡改志愿的考生和家长们却表示不接受。因为他们并没有看到陈某真心悔过,以及他的父母对孩子所犯错误而该有的歉意。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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