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环保部原司长受审 受贿立案标准

刑事资讯          2016-10-26 阅读:32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环保部原司长受审

中新网北京10月25日电,现年60岁的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原主任、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原司长熊跃辉涉嫌受贿一案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检方指控其受贿24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熊跃辉当庭表示认罪。

公诉机关指控,熊跃辉于2010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负责河南、河北等区域环境执法督查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孙某等人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在环保工程招投标、环境执法督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240余万元。

受贿立案标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侦查: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