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冒充军人骗财骗色
23岁的汽修工小胡(化名)冒充消防武警,通过微信与29岁的微微(化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最后以不够钱购买奥迪车为由,骗取微微人民币3万元。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小胡曾在广西武警服役,2013年退役后在珠海一汽车维修厂工作。2015年11月的一天,小胡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微微认识,为博取微微的好感,小胡给微微发一些自己以前当兵时拍摄的照片,谎称自己现在是消防中队的武警,负责驾驶消防车。三天后,两人相约见面。为骗取微微对其身份的信任,小胡穿上自己在广西服役时的武警制服,并将见面地点约在消防中队附近的汤面店。饭后,微微要送小胡回单位,于是小胡在离消防中队门口50米的地方要求下车,然后步行离开。
2015年11月底,小胡谎称要去广州参加集训,回来后就为微微购买一辆奥迪汽车,让微微先去看车,并将销售顾问的电话给微微,告诉她看中了车就和顾问联系,集训回来他就付款提车。几天后,微微告诉小胡,自己在奥迪4S店看中了一台30万的白色奥迪A4运动版汽车。小胡“集训回来”后打电话给微微,说随时可以提车,但是自己的银行卡只有27万,希望微微可以预支3万元。微微答应,并通过手机银行将3万元汇入小胡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小胡收到汇款后,将微微的手机号码列入黑名单。微微找不到小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什么是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23岁汽修工冒充军警进行诈骗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捏造了军警的身份,实施了骗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属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