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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行凶男子拒捕砍辅警被控制 妨害公务如何定罪

扰乱公共秩序          2016-10-27 阅读:41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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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行凶男子拒捕砍辅警被控制

据中新网报道称,据安阳县警方通报,2016年10月25日10时许,安阳县辛村镇某银行工作人员到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报案称:银行一名工作人员被人捅伤。辛村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捅伤银行工作人员的田某(男,46岁,南辛村人)持刀拒捕并将辅警王书祥(男,54岁)砍伤。多次警告无效,民警果断开枪击伤田某脚部将其控制。

安阳县公安局宣传科张科长介绍,被捅伤的银行工作人员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被砍伤的辅警手部受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田某持刀拒捕并砍伤辅警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进行了砍伤辅警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且46岁的田某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应受到相应的的刑事处罚。相关专业知识,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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