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女儿扔法院被拘
据北青网报道,姜某原住虹口区,上世纪九十年代,他与外地来沪工作的刘某结婚。2011年,随着老城区改造,姜某一家居住的老公房被动迁,分到了位于浦东的三套动迁房及数十万元的安置款。2014年,二人离婚。之后,刘某向法院提出分家析产诉讼。
经浦东法院判决,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归刘某所有,同时,刘某应向姜某等支付补偿款四十余万元。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姜某却拒不搬出该房屋,期间还另娶王某为妻,并于去年年底生下了女儿。
为了讨回房屋,刘某无奈再次起诉姜某一家,要求其搬出房屋、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物业及租金损失,浦东法院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姜某仍然以种种理由拒不迁出。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是执行法官的职责。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姜某家有幼儿的情况,并未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多次上门做工作,还向申请执行人刘某争取到一定的迁出时限,以便其搬离。但即便如此,姜某一家依然拒不搬出。
眼看姜某没有半点搬离的意思,刘某趁他外出之际,组织亲戚自行收回了房屋。得知房屋被前妻夺回,姜某一家大为不满。在他人怂恿下,夫妇俩带着只有11个月大的女儿来到执行局,把火气全撒到了法官身上,无理要求法官讨回房子,并让对方增加补偿金额。
法官反复对其做工作,明确告知此属无理要求。这时,荒唐的一幕出现了,姜某夫妇见要求得不到满足,把女儿扔下掉头就走,并扬言“没房子住,就让法院养孩子!”法官赶紧追上去,但二人已经扬长而去。
遗弃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但是,对于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给新生儿喂奶、不给重病人治病、将婴幼儿遗弃在无法获救的地点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上述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此类遗弃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