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砸运钞车被击毙
据北青网报道,昨天(27日)中午,东莞长安乌沙环南路发生一起突发案件,一名男子死于一辆运钞车旁。根据沿街众多商铺店主及目击者的说法,事发前,该男子曾从乌沙蔡屋工业区牌坊处,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运钞车连续砸车,追了数百米后,男子被运钞安保开枪打死。目前,警方已封锁了现场,正在现场走访勘查,具体原因还在调查当中。
押运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开枪
银行的守库、押运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开枪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执行。
《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中,对于押运过程中押运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同时,本规定对于押运人员使用武器的限度也做出了规定: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行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运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不按本规定任意开枪或失慎走火造成人身伤亡时,对肇事者应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钞车执行的押运任务涉及国家财产的安全,不是儿戏,公民切勿对押运车辆做出过激行为,以免发生危险。同时,押运人员使用武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否则应当根据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