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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请吃肯德基后遭性侵 迷奸女性的定罪量刑

刑事资讯          2016-10-28 阅读:30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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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请吃肯德基后遭性侵

据羊城晚报消息,张女士今年27岁,在涟水县城的一家超市上班,丈夫平时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为了打发时间,她就通过手机上的聊天软件和网友聊天。随后在网上结识一名李姓男子。相约见面后李某为她送来了一盒肯德基,这让张女士十分感动。吃完肯德基后,张女士说她想回老家看看,李某立即提出开车送她回去。路上,李某还拿了一瓶饮料给她喝。喝完饮料后,张女士就觉得有点困,全身也没有力气。没过多久,她就没有了意识。第二天她醒来的时候,发现李某已经把她送回了家,但是身上的衣服都被脱掉了。怀疑自己被李某下药性侵,便报了警。民警通过张女士使用的交友软件将李某约至主题公园,当场将其抓获。李某对迷奸张女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迷奸女性的定罪量刑

更可恶的是,李某不仅乘机在车里将张女士迷奸,还用行车记录仪拍下了性爱视频!在李某的手机里,民警竟然发现了几十部他与不同女性的性爱视频。据李某交代,他确实是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某企业的法人代表,平时喜欢通过聊天软件,和不同的女性“交朋友”,并与其中部分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且每次都用手机记录下来。目前李某已被警方羁押,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迷药趁受害人失去意识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已构成强奸罪,且迷奸妇女多人还录制性爱视频,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民警提醒网络交往要慎重,多点防范多点安全。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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