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求爱不成泼油烧屋
深圳晚报讯,10月26 日凌晨1 点47 分,宝安公安分局西乡派出所接到一宗警情,报警人称其住处被人放火。接到报警后,西乡派出所消防民警和案件队民警立即赶到报警人居住的西乡街道某社区904 室,幸亏民警出警迅速,毛某也十分机警,使得该出租屋地毯上的火焰很快被扑灭,没有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派出所民警将毛某和其合租人杨某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过消防民警和案件队民警的合力调查得知,报警人毛某告诉与杨某合租在一套两室一厅的出租屋内,杨某对毛某心生好感,向其表白,毛某称俩人不可能成为男女朋友,希望杨某光对其死心,并将杨某之前送的生日礼物一条围巾和一支钢笔退还给了杨某。遭到拒绝的杨某心情十分糟糕,恼羞成怒的杨某跑到厨房拿起菜籽油,返回屋内后将整瓶油都倾倒在了地毯上,然后掏出打火机将浸满菜籽油的地毯点燃。
恶意纵火罪责难逃
犯罪嫌疑人杨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态度依旧十分恶劣,没有认识不到自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拒不承认。经案件队民警及消防民警通力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某社区 904 室放火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等相佐证,真凭实据不容抵赖。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嫌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项之规定,西乡派出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处以刑事拘留。
恋爱本就是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事,都说强扭的瓜不甜,求爱不成恶意纵火更是恶劣至极,不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受到处罚害人害己,因此切莫一时冲动,要理智面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