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打赏女主播诈骗老人上百万
成都商报讯,今年36岁的邓某是南充人,他在乐山城区海棠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名为“中国评价网”的商店,4月初,年过六旬的王婆婆与一位老伙伴聊天时,听说邓某的商店正在搞活动——对外发放股份,花两万元就能买到一股,每个月分红500元,年底两万元如数奉还。此外,店里每隔一段时间就要组织大家免费旅游,很多老年人都在入股。王婆婆决定亲自去店里看看。邓某告诉王婆婆,现在是招募第二批入股会员,第一批入股的会员已经拿到分红的本金。如果把分红看作利息,一年的利息就是6000元,除以本金两万元,利率高达30%,远比存银行划算。王婆婆感到事有蹊跷,赶紧到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经侦大队报了警,请民警介入调查。经民警调查,在邓某的办公室里发现了20多张“股东合同书”,其中最大一笔金额是20万元,总共加起来集资超过120万元。随后,民警调查邓某的银行账户发现,账户里只剩下两万多元。在审讯中,邓某交代了他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邓某虚构招聘会员分取红利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已构成诈骗罪。目前,邓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具体量刑,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