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街头被男子诬赖为小偷
而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秦淮警方获悉,最近还真有人遇到了类似事件,一位姑娘为了息事宁人,支付了800元。直到意识到可能遇到骗子,26岁的方小姐去报警时,仍心有余悸。10月20日,南京市民方小姐上街游玩,独自一人乘坐公交车。到了苜蓿园附近时,她下了车,然后便感觉外套口袋里沉甸甸的,像是多出什么东西。
方小姐把手伸进口袋一摸,居然摸出一部三星手机。她顿时傻了眼,以为自己手机被人换了,但检查后发现自己的手机还躺在包里。是谁平白无故“送”来一部手机?正在方小姐不知所措时,一名中年男子从她身后闪出,一口咬定方小姐是小偷,让她还手机。
男子的叫喊声引来了路人围观。方小姐觉得被人冤枉,委屈得脸涨通红,结结巴巴地向他解释。然而,男子根本不听她解释,转脸让围观者评理。男子称,他在公交车上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有乘客便告诉男子,是方小姐偷走的,于是他赶紧追下车,结果逮个“人赃并获”。
男子为了证明自己是失主,还打开手机中的相册,屏幕上的照片确实是他本人。这时,路人开始对方小姐指指点点,中年男子更是揪住她要去派出所。一听要去派出所,方小姐更是觉得自己有理说不清,并想到到时让家里人、亲朋好友知道,该多没面子。这时,围观的路人给方小姐支招,让其和男子私了,赔点钱了事算了。之后,方小姐糊里糊涂地给了对方800元,这才脱身。
新骗局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男子将手机放入方小姐口袋中,并虚构了方小姐偷手机的事实,并以此诈骗钱财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因诈骗数额达不到相应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该男子尚未构成诈骗,但应当受一定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