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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一村民看守所羁押4天身亡 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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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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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一村民看守所羁押4天身亡

因涉嫌强奸同村一名未成年少女,河北沧州盐山县农民李九海10月26日被羁押至当地看守所。但时隔4天后,李九海突然身亡,且至今无明确死亡原因。今日(11月2日)下午,盐山县看守所回复新京报称,目前事件仍在调查中。

李九海的亲属向新京报记者出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10月26日,盐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将李九海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据亲属介绍,李九海今年50岁,系盐山县孟店乡农民,因涉嫌强奸同村一名15岁少女,于10月26日向当地派出所自首,随即被刑拘。4天后的10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家属接到看守所通知,称李九海已于当日上午5点多在看守所去世。

看守所工作人员告诉李九海家属,李系自然死亡,初步判断死亡原因与心脏疾病相关。对此,李九海家属提出质疑,称李此前并无心脏病史,并要求看守所出具明确死亡鉴定结论。李九海亲属今日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事发3天后,家人仍不清楚李九海的具体致死原因。

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致电盐山县看守所,一名工作人员称,当地已着手调查此事,李九海具体死亡原因仍有待尸检查明。

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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