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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店女老板非法吸金1.7亿 集资诈骗落入法网

刑事资讯          2016-11-03 阅读:104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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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店女老板非法吸金1.7亿  集资诈骗落入法网

坐拥多家珠宝公司,名下宝马、路虎、奥迪豪车多辆,人言身家过亿、本事通天的“金都富姐”,有着同样能让你一夜暴富的“魔力”——只要你将钱放到她这里,就能轻松拿到30%至60%的高息。

只不过,谎言被拆穿后,“金都富姐”的真面目才得以示人。近日,山东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被告人王丽(化名)无期徒刑。这也是招远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

据统计,案发前王丽非法吸金共造成1.7亿元本金损失,无力偿还。2014年6月9日,招远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先后辗转深圳、上海、济南、烟台等地调取12家银行海量交易记录,核实清算40000余笔、案值1.7亿本金、利息、复利和债权债务等数据,最终形成7000余页的起诉证据材料,堆起1米多高的36本卷宗。(来源:新浪新闻)

法律观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罪行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1、通过司法实践,认定的标准有: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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