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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女孩介绍实习酒后强奸 强奸罪的定罪处罚

刑事资讯          2016-11-03 阅读:23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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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女孩介绍实习酒后强奸

44岁的张某帮在校女大学生小丽(化名)介绍实习单位,事成之后两人和朋友一起聚餐,张某和小丽都喝了酒,酒后张某以招待所可以免费居住为由,将小丽带到了门头沟区某招待所内并强奸了小丽。昨日,记者从门头沟检察院获悉,张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岁的小丽是北京某高校的大二学生,今年8月份,小丽想找一个单位实习。小丽不是北京人,刘某帮忙联系了朋友张某,张某答应可以帮小丽介绍实习单位。

8月26日,张某说实习单位的事已经办妥,邀请小丽晚上和他的几位朋友一起聚会用餐。当晚,小丽和张某和张某的几位朋友,在护国寺附近的饭店吃饭,酒桌上张某和小丽都喝了酒。

小丽回忆说,张某说实习单位已经办好了,实习单位的一位朋友邀请她第二天一起见面。张某说,有一个招待所可以免费住,邀请小丽一起住在招待所,第二天再一起赴约,小丽答应了。据该案承办人介绍,26日晚上,小丽和张某两人打车从护国寺附近到门头沟区的一个招待所内,两个人住在一个标间内,在招待所内张某强奸了小丽。

小丽回忆,她当时已是严重醉酒,仅有的记忆是从自己醒来之后。凌晨醒来后,小丽发现自己没有穿衣服,床单上有血迹,张某睡在屋内的另一张床上。小丽说,她意识到自己被张某强奸,张某醒来后一直向她道歉。她立即联系同学,在同学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检查,提取了体液,并报警。

强奸罪的定罪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醉酒或者药物麻醉属于强奸犯罪常用手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自由权利,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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