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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一家三口被杀 有效的证据链是什么样的?

刑事资讯          2016-11-04 阅读:48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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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一家三口被杀

通报称,11月3日8时55分,承德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台接到群众报警称:承德县水岸新园小区梓奇超市有可疑情况,发现有带血的脚印,具体情况不清。

接警后,承德县公安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侦破工作。经初步勘查,超市内物品被翻动,一名女子躺在地上,已经死亡。经核实,死者叫李某某,女,32岁,为该超市老板。该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详细勘查,死者李某某死在超市一楼厨房内,头部、上肢有致命锐器伤,现场遗留多枚血足迹。在该超市二楼一卧室内,发现其丈夫张某某(42岁)、儿子张小某(6岁)尸体,二人头部和上肢均有锐器伤。

有效的证据链是什么样的?

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此外,刑诉法第53条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

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一、有适格的证据

即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二、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表明单独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印证,补强其证明力。同时该条又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表明只要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也可以定罪结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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