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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爬33楼盗窃晒朋友圈 入户盗窃加重处罚

刑事资讯          2016-11-04 阅读:23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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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爬33楼盗窃晒朋友圈

10月23日上午,家住大足区棠香街道某小区的陈先生报警称,家中财物被盗。据陈先生介绍,前一天晚上22时许,他和家人都关灯睡觉了,次日一早,发现放在床头充电的手机不见了。陈先生以为手机没拿进卧室,到客厅一看,发现原本放在客厅的另一部手机也不见了。

经家人清点,除了两部手机,一条裤子里的300元现金也被盗走,损失共计1万余元。陈先生仔细查看了大门,发现大门毫无撬动痕迹,而房屋中也没有其他翻动痕迹,唯独一处窗户边隐约能看见几个脚印。民警调查发现,近期不仅是陈先生一家,其所在小区共计6家高层住户都有被盗情况。

民警调阅小区及周边视频监控侦查发现,该系列盗窃案为单独作案,且嫌疑人就是同一个人,其身形还比较瘦小。由于该犯罪嫌疑人只对该小区作案,民警分析其居住点应该就在案发小区附近,或者就在该小区。经过大量摸排,民警于10月28日在大足区五星大道附近将20岁的嫌疑人陈某抓获。

经调查,陈某准备在大足务工,由于一时没有经济来源便想到偷东西。陈某找到居住地旁边某小区,利用从小善长攀爬的特点,翻越围墙进入小区,寻找到适合攀爬的墙面后,再徒手逐层往上爬。一边爬一边观察没有安装防盗网、没关窗户的住户。“有次我盗窃一直爬到33层顶楼,突然觉得很有成就感,就用手机拍了一会儿当时的风景照发微信留念。后来每完成一次高层盗窃,我都会把高层风景照发微信朋友圈。”陈某坦言,其爬完33层高楼只需1个多小时,以为这样悄无声息地盗窃可以逃脱法眼,不料还是被民警查获,而陈某所发微信则成为了其行窃的证据。

入户盗窃加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实施后,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条文规定,入室盗窃将作为盗窃罪的一种严重情节,收到较为严厉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入户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安全,而且还对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故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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