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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湾恋人童星持刀伤人 涉嫌杀人未遂被逮捕

刑事资讯          2016-11-04 阅读:22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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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湾恋人童星持刀伤人

光明网讯,台湾童星王欣逸日前因聚众斗殴持刀伤人被逮捕。警方调查,李姓、叶姓少年事发当天在五福夜市发生冲突,后来便相约在芦竹区某超商前谈判,李阵营有曲姓少年等4人,叶阵营则有9人参加,包括王欣逸在内,不过后者抵达芦竹区奉化路、南顺五街口时,见李姓少年带着3名友人赴约,下车就是一阵乱打乱砍,其中曲姓男子因行动不便,遭王欣逸等人持刀挥砍、围殴,直到被害人倒地失去意识,他们才逃离现场,事后更到新北市万里区一间宾馆“庆功”,但因为警方获报而被逮,并搜出毒品,通通被带回警局。2012年王欣逸就曾因警方扫荡竹联帮正堂时被捕,侦讯时,王欣逸否认犯行,但证人指证历历,还说王持球棒朝曲的头部打了9下后与友人分搭2辆车逃逸。检方认定王欣逸等人犯罪行为属实。

涉嫌杀人未遂被逮捕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王欣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杀人既遂的话可以判决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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