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姘居两年女方结新欢男子怒杀女友和闺蜜
根据新浪新闻,经法院查明,高某与小悦(女,殁年25岁)案发前系同居关系,共同租住在顺义区。小彤(女,殁年24岁)系小悦好友,租住在其隔壁。
2015年9月14日晚11时许,高某与小悦在出租屋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小彤闻讯赶来劝架。其间,高某持事前准备的菜刀砍击小彤右侧颈部,致其当场死亡;持菜刀连续砍击小悦头面部、肩背部及四肢部十余刀,致小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本案审理中,高某对于其实施杀害小悦、小彤二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高某虽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但是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均不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故意杀人罪法律视角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该罪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且导致被害人死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但在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因此不适用“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