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遗弃亲生女获刑 称经济困难无力抚养
京华时报讯,女婴刚出生一周,就被亲生母亲的遗弃。因犯遗弃罪,现年26岁的张某被朝阳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据了解,2014年11月18日,张某在北京京顺医院生下一个女孩。11月25日14时许,她将孩子遗弃在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2号楼下一废弃的面包车内。
幸运的是该名女婴被弃不久就被安贞西里小区一居民发现并报警,安贞派出所民警将女婴送至安贞医院。经检查女婴并没有疾病,因一时找不到奶粉,医院急诊室内一名护士还哺乳了该女婴。后来,孩子被送到和平里医院。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据法医鉴定、诊断证明、北京市弃婴寄养审批表、110接处警记录等相关证据,张某犯遗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张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张某接受讯问时交代,其遗弃孩子是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庭上,她认罪悔罪,并望法庭能轻判。朝阳法院审理查明后对张某从轻处罚,以犯遗弃罪为由判处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律师说法:
遗弃罪,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类型的犯罪少有发生。什么是遗弃罪呢?哪些行为会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同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