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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母亲先后服农药身亡 儿媳需要承担责任吗

刑事资讯          2016-11-07 阅读:22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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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母亲先后服农药身亡

扬子晚报讯11月5日上午,在南京浦口区的一农场内,承包这处土地的一家人中,婆媳两人因琐事拌嘴,婆婆一气之下拿出一瓶农药要喝,被儿子抢下,并赌气服下。众人将其送往医院急救,无奈药量大毒性强,不治身亡。在家的母亲得知儿子的死讯后,趁人不注意,也服下一瓶农药。相隔两个多小时,母子双双身亡。

据介绍,相继被送往医院救治的母子两人,来自福建,一家人在浦口盘城一个农场内承包土地种菜。当天上午10点左右,因为家庭琐事,婆婆跟媳妇吵嘴,婆婆很生气,拿起家里存放的一瓶用于杀虫的农药要喝。此时,两边劝说的儿子徐某,两头受气,看到妈妈要喝农药,一把抢过来,并赌气说:“你喝农药死不如我喝死算了。”徐某把从妈妈手里抢下的农药仰头喝下。家里人见状赶紧喊人将他送往医院抢救。然而,由于徐某喝的农药毒性太大,中午12点多,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在家的妈妈得知儿子抢救无效死亡之后,不禁放声大哭。徐某的妈妈趁家里人一团慌乱,无人注意,再次拿起家里的一瓶农药喝下。家里人又赶紧将她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徐某的妈妈也经抢救无效死亡。母子两人死亡前后仅相差两个小时。

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儿媳需要承担责任吗

分析这个事件,该死亡男子服农药是因为一时冲动赌气。并没有其他人有激将其自杀的言语,与他的自杀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其母亲服农药是因为伤心难过,并没有第三人的刺激,怂恿。所以儿媳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如果教唆他人自杀违法吗?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路某主观上出于摆脱情人纠缠的动机,有意劝说他的情人自杀,具备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且不积极施救,他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自杀在法律是并没有处罚规定,一个人想要放弃自己的生命他人无法干涉。但是生命只有一次,有些人轻生的念头只是一时的,他人的言论可能在关键时候挽救这条生命,也有可能导致生命的逝去。最后,法邦网在此劝解各位,珍爱生命,切勿冲动。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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