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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上访未果 持刀砍伤3名路人

刑事资讯          2016-11-07 阅读:24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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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未果男子持刀砍伤3名路人

云南网讯,11月6日15时05分,昆明火车站铁路防疫站门口,四川籍男子杨某某,持菜刀砍伤三名群众后,慌忙向北京路方向逃窜。武警昆明市支队驻火车站分队担负安检口定点警戒哨兵舒远刚下士及时发现,迅速发出警报信号。各巡逻小组火速展开行动,采取围追堵截的战术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制伏于安检口前侧80米处。随后,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赶到现场的北京路派出所民警。记者了解到,该男子因家庭变故上访无果后情绪失控,想在火车站制造影响引起社会关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受伤三名群众已送往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持刀伤人受何处罚

该男子上访未果十分无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对为了制造影响引起社会关注度持刀伤人的行为无法苟同,这样的行径不仅伤及无辜路人,自己也难逃法律的制裁。该男子无视法纪,在火车站这种人员密集易引起群众慌乱的场合持刀伤人,性质恶劣,涉嫌故意伤人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持刀砍人男子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火车站持刀砍伤多名路人的性质恶劣,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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