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保碾压员工遗体后自首
2015年1月26日傍晚,宜昌某园林公司老板黄某开着公司的起重运输车,带领两名员工卸载玻璃。装卸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5块玻璃突然倾倒,砸在杜某身上,杜某当场已经死亡。
随后,黄某用车碾压杜某头部,想骗取保险赔偿。
与此同时,黄某想到自己没有驾驶起重运输车的驾照,又给运输车司机、公司员工董某打电话,让他把驾照拿好,速来公司,希望董某能帮其“顶一下”,董某当场拒绝并离开。
黄某随后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称自己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么大的事故,需要先报交警。之后黄某再没有联系保险公司。晚上11时许,黄某拨打110报警。当晚,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黄某表示,是自己开车不慎撞死了杜某。次日,警方找来覃某了解情况,覃某如实讲述了当晚情况。黄某方知无法隐瞒,将真相和盘托出。
二、自首有何法律效力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两罪的量刑标准来看,法院判决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期8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刑期1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充分考虑的其自首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