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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高一女生教室遇害疑遭强奸17岁杀人者如何判

刑事资讯          2016-11-09 阅读:81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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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6岁高一女生教室遇害疑遭强奸

据京华时报,今年5月20日,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学校高一女生姚淑(化名)在教室内被发现死亡,嫌疑人为隔壁班同级的男同学王恒(化名)。事发后,王恒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目前,该案已被检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王恒自称案发当晚,在教室内,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姚淑反悔,称要将此事告知老师,害怕遭告发的王恒,用手勒住其颈部致姚淑死亡。之后,王恒将姚淑拖至中间的教室,拿走其手机,翻墙逃走。王恒从学校逃走后,打车到北京市区入住一家酒店,并在酒店浴缸内企图割腕自杀。因自杀未果,20日早上,王恒将涉嫌杀人的事情告知其母亲。

5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恒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检方批准,6月25日被逮捕。警方认定,杀害姚淑后,王恒将姚淑的苹果6s手机拿走,涉嫌故意杀人和盗窃。

二、17岁杀人者如何判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由此看,王恒犯罪时年满17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其行为涉嫌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法定年龄上,没有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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