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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保驾车碾压员工尸体 老板两罪并罚获刑两年

刑事资讯          2016-11-09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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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保驾车碾压员工尸体

楚天都市报讯,2015年1月26日晚8时许,宜昌某园林公司老板黄某带领员工杜某,覃某卸载玻璃。这批巨型夹胶钢化玻璃每块重达150公斤。装卸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5块玻璃突然倾倒,砸在杜某身上。黄某和覃某试图抬起玻璃营救未果。随后,黄某用车载吊装工具将玻璃一块块吊起。玻璃全部吊起后,躺在地上的杜某已经死亡。 随后,黄某让覃某将现场的玻璃碎碴清扫干净,他则将杜某的遗体移到车后方,并开车往后倒,倒了一小段距离后,黄某下车观察,发现车辆已经压到了杜某头部,随即将车稍往前牵了一点,然后开始联系家人朋友,称出了大事。黄某随后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称自己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么大的事故,需要先报交警。晚上11时许,黄某拨打110报警。

老板两罪并罚获刑两年

当晚,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黄某表示,是自己开车不慎撞死了杜某。次日,警方找来覃某了解情况,覃某如实讲述了当晚情况。黄某方知无法隐瞒,将真相和盘托出。黄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法医鉴定证实:死者杜某胸部严重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短时间内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属于致命伤,符合巨型玻璃砸伤的特性。事故发生后,该园林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8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而在事发当晚,接到黄某报险后,保险公司也已完成系统自动立案,估计赔付金额为23.8万元。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组织他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黄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为转嫁对死者的赔偿,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情节严重,公司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黄某的行为亦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8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由于保险诈骗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该园林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5万元。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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