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婴男子被刑拘 因女友出走虐待亲生子
中新网11月10日讯,近日有网友爆料有人将刚会爬的婴儿放到淋浴水龙头下,并用脚踩住婴儿胳膊致孩子大哭。对此,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今日在官方微博通报,目前受害幼儿已被解救,因孩子母亲刘某离家出走,男友侍某虐待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胁迫刘某回家。侍某因涉嫌犯罪被刑拘。
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称,11月9日上午分局接网民举报,市区融侨华府一男子有虐待亲生幼儿行为。清江浦分局立即安排核查,于9日中午将嫌疑人侍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经初步调查,网民反映情况属实。刘某(女,30岁)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男友侍某(男,31岁)为胁迫刘某回家,以塑料袋套头、冷水淋身体等方式虐待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目前,受害幼儿已被解救,身体状况良好,并交由其母亲刘某照顾,侍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观点: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对于虐待罪,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
(3)虐待的手段。使用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
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