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宅基地纠纷杀弟媳潜逃
昨日,新快报记者从恩平市公安局获悉,11月8日下午,恩平市君堂镇石潭村委会木角村发生一宗命案,一个名叫郑某永的村民因发生争吵用刀将弟媳头部砍伤致死后逃跑。案件发生后,恩平市公安局第一时间组织刑侦大队、君堂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开展勘查侦破工作,同时组织交警、巡警、各派出所等警种上路设卡缉查犯罪嫌疑人,并组织警力与当地党委政府干部、群众一起加紧对犯罪嫌疑人展开搜捕工作。
11月9日上午8时许,恩平市公安局再次集结近200名警力,加上恩平各级党委政府干部、群众等一共300多人,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对嫌犯开展地毯式搜捕。当天,搜捕队分成20多个小分队,在熟悉地形的群众指引下,对君堂镇石潭村委会及周边4个村委会可能藏身的地方进行地毯式搜捕。恩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朱立辉到现场指挥搜捕工作。江门市公安局也派出精干警力和无人机协助开展搜捕。
恩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朱立辉到现场指挥搜捕工作。江门市公安局也派出精干警力和无人机协助开展搜捕。
郑某永的妻子郑氏介绍,事发之前,郑某永便和老三一家因为宅基地的问题闹得很僵,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是小规模冲突。事发当天中午11时许,老三的妻子吴某(死者)拿着一根棍子来到郑某永家中,强硬表示无论如何他们都要在空置的宅基地上建房子,他们同意也得建,不同意也得建!随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吵,相互指责谩骂。其间,吴某做出了一个挑衅性的动作——用手中的棍子戳向郑某永的下体。就是这个动作,为其招来了杀身之祸。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郑某永杀死弟媳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