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伤男童后逃离
11月8日傍晚5时36分,镇江京口大队接110指令:“有王女士报警,一辆车号为苏LXT528的轿车,在镇江山门口街人寿保险附近与电动车发生相碰后,轿车逃逸,受伤小孩送医院”。
接到报警后,京口交警大队事故民警朱峰迅速赶到现场。但到场后,发现除报警人王女士和电动车外,现场无任何有价值的证据。经了解,事发时王女士驾驶电动车,在镇江山门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离健康路口约15米处,突然一辆同向行驶车号为“苏LXT528”的 “丰田”轿车向右变道,随即就撞到她电动车。王女士称,撞击发生后,其同车六岁儿子腿部喊疼。此后,轿车驾驶人先是下车看了一下,但很快就驾车逃离。紧接着,孩子的婆婆和公公将小孩送医院检查。
经检查,王女士的儿子腿部骨折。当晚8时10分,王女士在镇江民间一热门论坛上,以“今晚五点半左右,在镇江山门口街附近的肇事车司机请去 自首 ”为标题,发帖“通缉”并规劝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人,到京口大队投案。
事故中6岁男孩腿部被撞骨折,而肇事车辆却逃逸,这一不负责任的行为,当即引起广大网民关注。记者注意到,很快这一网帖就点击量过万,大量网友跟帖,纷纷强烈谴责肇事司机逃逸的不齿行为。
警方告诉记者,由于肇事车辆逃逸,但警方根据报警人提供的车号查询,却发现该号牌没有被使用过的记录。镇江京口大队当即组织专门警力调阅路口监控,查找肇事车辆。监控清晰记录下肇事车辆的车号为苏LTX582斯柯达轿车。
晚8时许,警方将车主陈某控制,并将肇事车辆一并带回大队调查。到案后,陈某先是拒绝承认肇事,但在监控面前,40岁的陈某不得不交代肇事逃逸的经过。
警方告诉记者,陈某交代,8日傍晚5时20分许,自己驾驶苏LTX582斯柯达轿车,在镇江山门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距健康路口约15米处时遇路口红灯,前面有三辆车在等候。由于陈某驾车右转,路口是圆屏灯,右转不受信号灯限制,原在直线车道上行驶的陈某突然向右变道准备从非机动车道行驶路口右转。然而,陈某突然右转变道,就撞上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王女士驾驶的电动车。
警方说,被撞后车上小孩“哇哇”哭喊腿疼,王女士及其母亲与下车的陈某交涉。而陈某称当时见小孩没有流血,以为遇到碰瓷,随后就以倒车让开道路为由,上车驾车向前逃离。目前,肇事车辆已经被警方暂扣,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陈某的相关责任将依法认定和追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陈某违反交通规则撞到行人,时候没有主动承担责任而是开车逃跑,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