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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总为讨债带人将孕妇打流产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刑事资讯          2016-11-12 阅读:8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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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总为讨债带人将孕妇打流产

2015年3月3日,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总经理王兆年带领公司主管韩兵、职员韩永夜驾车到霍邱县姚李镇寻找欠债的姚兰沣。当日16时许,在姚李镇工业区水厂对面,姚兰沣和妻子刘洁正要驾驶越野车离开。王兆年等人将越野车拦停后表示要扣留车辆冲抵债务,几人一言不合动起手来。三人对姚兰沣进行殴打,坐在车中的刘洁见丈夫被打就骂王兆年等人。王兆年等人见状就上前去打刘洁,刘洁说自己怀有身孕,但王兆年等人仍将刘洁从驾驶室强行往外拉拽,刘洁抓着方向盘不放,为迫使刘洁松手,韩兵朝刘洁肚子上打了一拳。刘洁松手后,三人把刘洁从驾驶位上拽出来扔在地上。

王兆年派人将姚兰沣驾驶的越野车开走后,三人准备驾驶自己的汽车离开,刘洁见状就上到王兆年的车里不让离开。王兆年等人又与刘洁厮打、拉扯,再次把刘洁从车里拉拽出来。

当晚刘洁腹部疼痛难忍,被送至六安市中医院就诊,3月6日刘洁流产,产下死亡男婴。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洁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形成,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兆年、韩兵、韩永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王兆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永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王兆年带领公司主管韩兵、职员韩永夜打伤孕妇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伤害,致使被害人流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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