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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妈楼道产子 杀死新生儿也是故意杀人

刑事资讯          2016-11-13 阅读:35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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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妈楼道产子

今年9月11日凌晨2点,怀孕待产的小芸(化名)和男友阿翔(化名)一同到新景世纪城某栋8楼阿翔姐姐的暂住处。但是姐姐没在家,阿翔又没钥匙进不去,便叫来锁匠开锁。在他们等待锁匠期间,小芸突然要生产,并在8楼往7楼的楼梯转台处产下一名男婴。

但婴儿并没有啼哭,也没有动静,加上小芸心里非常害怕,狠心的她把婴儿连同胎盘从转台的窗户扔到楼下,致使婴儿死亡。群众陈某发现死亡的婴儿后报警。9月16日,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后,小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初步检验鉴定,婴儿系因高处坠落致身体重要器官损伤而死亡。

经查,小芸才19岁,湖北潜江人,初中文化,在厦门一家KTV上班。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小芸以高空坠物的手段非法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系严重暴力犯罪,涉嫌故意杀人罪。日前,小芸已经被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杀死新生儿也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生儿能够自主呼吸,用以维持生命的各类条件也不再依赖于母体的供给,因此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人,本案中的小芸将新生儿从楼上扔下,主观上具有杀害新生儿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足以杀死新生儿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小芸年纪尚轻,文化程度低,在未婚生子的情况下出于羞愧和害怕做出杀婴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生母杀婴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少女产子,慌乱中遗弃孩子的社会事件屡屡发生,一次次提醒我们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健康的性教育,让他们正确面对和敬畏生命、爱和性,首先应从成人自省自律做起。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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