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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男生坠亡 谁对自杀者有救助义务?

刑事资讯          2016-11-13 阅读:64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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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男生坠亡

根据北青网报道,11日8:30,记者来到出事的7号宿舍楼下,楼西侧的角落拉着写有“公安”字样的围挡,里面停着一辆自行车,一名路过的学生称,这里就是男生坠亡的位置。“10日下午3点多发现的,当时人趴在地上,身上没有流血,旁边有一部旧手机,还停着辆自行车。一开始还以为是突发疾病后从自行车摔下来的呢,后来看他伤得很严重,才推断是从楼上掉下来了。”

一名知情者透露,男生坠楼后还有意识,旁人问他哪儿疼,他还指了指肚子。很快救护车赶来,把他送到齐鲁医院抢救,检查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严重骨折,内脏也受到损伤,并非从自行车上摔下那么简单,因此推断是从楼上坠落的。

据悉,男生姓王,今年19岁,陕西勉县人,目前在临床药学专业读大二。坠楼时,男生穿着灰色运动裤,上身是条纹上衣。医院工作人员证实,男生送到医院后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目前,警方已就此事介入调查。

谁对自杀者有救助义务?

判断一个人是否对另一个人负有救助义务,首先应明确救助义务的产生来源,理论上,救助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职业要求及先前行为。

1、法律规定

如:法律规定夫妻、母子等亲属之间存在救助义务。基于此,先前在网络上流传的经典问题“女朋友和你妈同时掉进水里先救谁”从法律上来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救助义务而情侣之间则没有。如果不救母亲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2、职业要求

警察、医生、消防员等人员由于其职业要求而在特定场合中负有救助义务,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3、先前行为

非亲属带领未成年人出去玩、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行人等,他们对于未成年人、伤者本不负有救助义务,但是基于他们先前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撞倒伤者的先前行为而产生救助义务,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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