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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捅伤大一女生 最爱的人却伤的最狠

刑事资讯          2016-11-14 阅读:40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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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捅伤大一女生】大众网讯,昨日上午9时许,在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的中原工学院校园内,该校一女生被捅伤在地。所幸,伤人男子被过往的学生和校园食堂职工及时控制。随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受伤女生拉走。目前,受伤女生已完成手术,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做进一步观察治疗。

据该校一名自称知情的大三学生告诉记者,受伤的女生是一名大一新生。上午9时许,这名受伤的女生穿着拖鞋去校园内的澡堂洗澡时,与男子在澡堂旁边的林间小路相遇,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男子便随手拿出身上所携带的水果刀,捅向女孩颈部。

【最爱的人却伤的最狠】“当时,那个男的被警察带走时,我还听到,他喊着 让我再看她一眼,她是我最爱的人! ”这名知情人说。至于伤人男子是否是该校学生,记者现场向多名知情学生核实,仍未确定;但据该校另一名学生称,据他听说,伤人男子并不是他们学校的学生,而是附近其他学校的学生。

昨日下午4时,记者在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获悉,受伤女生的眼睛已经睁开,但其仍处于麻醉状态,不能开口说话。随后,受伤女生被医院工作人员推往重症监护室,做进一步观察治疗。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此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有关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杀人主观方面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从理论上讲: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关键是行为人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被侵害人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也只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则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有义务阻止他人死亡时,对他人生命漠不关心,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打击侵害公民人生权利的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犯罪行为人的动机以及时间地点的选择。

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纠纷,是否有重大矛盾和积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是随意行凶还是刻意选择时间、地点后而实施犯罪。如果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和积怨,并在事前经过周密策划,致人死亡却辩解说故意伤害的,可定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

2.行为人作案时是否在预定的地点进行有预谋的作案。

3.行为人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凶器,凶器是否事先准备。

若使用枪支、砍刀、长矛等杀伤力较大的凶器,又系事先准备,伤害时行为没有节制的,则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致人死亡定直接故意困难的,可直接定间接故意杀人。

4.行为人实施伤害时打击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和打击次数。

若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用力打击或反复打击被害人头部、胸部等重要部位,或虽非打击重要部位,但用锐器刺破被害人体表流血不止时,将被害人丢于荒僻处,事后又不实施抢救和报警的;或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持锐器击打的,一般应定故意杀人罪。即便是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根据打击部位、次数、被害人伤情等情况,结合当时的环境因素,亦可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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