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假扮高校生偷电脑 擅长伪装也难逃法网

刑事资讯          2016-11-15 阅读:3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假扮高校生偷电脑】利用高校生经常将笔记本电脑放在图书馆、教学楼的桌子上离开,男子在高校内盗窃4起。近日,海淀警方通过视频追踪抓获一名流窜各大高校盗窃的嫌疑人,核破案件10起。今年10月24日10时许,海淀派出所接到报案,一名学生称自己在某高校图书馆学习时,平板电脑和钱被偷。民警查看监控显示,事发当天上午9时,一名戴眼镜男子进入图书馆内转悠,趁事主短暂离开座位时进行盗窃。男子先是拿走事主钱包里的钱,后又将其平板电脑偷走。

【擅长伪装也难逃法网】男子虽然酷似学生,但民警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判断,嫌疑人很可能在作案时进行了伪装,在随后的监控视频搜索中,民警发现嫌疑人摘掉了眼镜,并搭乘多种交通工具逃避侦查。

10月25日21时许,嫌疑人在河北燕郊暂住地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了被盗的平板电脑等赃物。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水某承认了10月24日盗窃笔记本及现金的事实,并交代了多起在高校图书馆、教学楼盗窃案件,现已核破10起。目前,嫌疑人水某已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来源:中国青年网)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