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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捡银行卡猜出密码取款万余元 两人构成信用卡诈骗吗

刑事资讯          2016-11-16 阅读:37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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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捡银行卡猜出密码取款万余元

夫妻在餐厅捡到钱包,用钱包内的身份证反复推敲银行卡密码,将其中一张银行卡内1.5万元取走。近日,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各判处被告人温宏略、温随新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温宏略、温随新是一对夫妻。今年6月30日晚,二人来到当地某餐厅就餐。就餐期间,温随新前往餐厅卫生间,无意间拾到一个钱包,钱包内有多张信用卡和一张身份证。她和丈夫商量后,于当日晚9时来到某银行ATM机前,想将卡内钱款取出。温宏略通过身份证号推测了密码,在反复测试几次后,二人将其中一张卡内1.5万元取走。后二人将钱包邮寄给被害人翁某。

翁某在收到取款短信后报警。7月8日,温宏略、温随新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将盗取的1.5万元退还。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温宏略、温随新夫妇拾到信用卡并协同家人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进行了取钱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而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法邦网提醒大家,捡到银行卡请及时上交,切不可冒用取钱,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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