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撬车盗窃被抓】深夜,没有路灯的街头,男子用手电筒挨个查看每辆车的情况,遇到巡逻民警盘问,赶紧逃跑,但还是被抓了。警方在男子家里发现大量身份证、手表、烟酒等,都是靠撬车玻璃盗来的。11月12日凌晨2时许,西安市仪凤巷,公安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没有路灯的街边,停放的车辆旁有人正用手电筒探照查看车内情况,而且一连查看了几辆车,民警上前准备盘问该男子,男子闻声迅速逃跑。被抓后,民警在男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发现两个手电筒、两把改锥、一双白手套、一把弹弓,其中一个手电筒还带有类似逃生锤的钢锥。
【称双11给妻子购物无钱支付】被带回派出所后,男子称“双11”给妻子购买了大量物品却无钱支付,于是出门来想办法。经查,男子姓吴,福建人,37岁,在西安有固定住所。据吴某交代,他此前曾做生意,后来赔了,便没有固定职业。
对吴某家搜查后,民警发现多人的身份证、钱包、手机、手表、墨镜、电脑、加油卡、相机及烟酒、茶叶等,在大量证据面前,吴某交代,自己一般是晚上11时出门,然后乘坐网约车随机作案。民警提醒,“进入冬季以后,砸车玻璃盗取车内财物的案件高发,尤其是没有路灯、街边停放车辆较多的断头路等偏僻路段,都是案件多发区域。
目前,吴某已被刑拘,具体案情仍在调查。(来源:华商报讯)
【有关于盗窃犯罪】依据刑法分则来说,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