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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爱不成砍杀女方一家四口 潜逃外地21年被判死刑

刑事资讯          2016-11-16 阅读:23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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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爱不成砍杀女方一家四口

济南中院官方微信消息,2016年11月16日,济南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贾安宝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安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安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华经济损失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16394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贾安宝与被害人宋某海、赵某珍之女宋某华谈恋爱,因宋某海、赵某珍的极力反对,宋某华与贾安宝分手,分手后被告人贾安宝数次到宋某海家无理纠缠、谩骂。199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贾安宝又去宋某海家纠缠并与宋某海发生肢体冲突,贾安宝的头被宋某海打破,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4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安宝携带一把铡刀翻墙进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唐冶南村宋某海家中,用铡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海、赵某珍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后又进入宋某海的女儿被害人宋某英、宋某军的卧室,朝两人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贾安宝潜逃至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门在排查可疑人员时将贾安宝控制,同年11月22日将其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被告人贾安宝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潜逃21年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安宝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安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安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贾安宝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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