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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抢金店金链 为救病父能否轻判?

刑事资讯          2016-11-17 阅读:16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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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为救病父抢金店金链

光明网讯,15日下午,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义蓬街道的一家金店被抢。大江东公安分局义蓬派出所接警后通过技术手段在半个小时后将犯罪嫌疑人小徐抓获。经调查,小徐幼年时父母因长期分居两地选择离异,后母亲改嫁小徐的养父老徐,小徐与亲生父亲并无过多联系,去年年底,老王突然又给小徐来了电话,跟儿子讲了许多“肺腑之言”。觉得自己的人生已经没了希望,仅存的亲人也只有小徐一人,并把自己所有的积蓄几万元都打给小徐的母亲,让她帮儿子还房贷。15日一早,小徐接到了近一年没联系的亲生父亲老王的电话,称自己病重,希望能在“临走”前,跟他见一面,因为在这个世上,他只有这么一个亲人。小徐觉得,老王现在病重都是因为把积蓄都给了他,没钱看病导致,收入微薄的他没有办法拿出这笔“续命”的钱,苦恼的小徐在义蓬街道上溜达时发现了一家金店,几乎没有多想,小徐走了进去,挑了最粗的金项链,配上最大的吊坠就跑。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救病父抢劫金店能否轻判?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2)流窜作案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 )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本案中小徐为父亲治病急需而抢劫金链,并且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如果情况确实属实,法院会酌情予以轻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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