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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放学途中被杀 云南初三少女陈尸山林

刑事资讯          2016-11-21 阅读:59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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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放学途中被杀

10月16日23时许,镇雄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在县城西环路泥噜沟路段山林中发现一名女性死者。警方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等相关工作,于17日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办,同时成立“10·16”专案组,全力开展各项工作。

镇雄县公安局通报,“10.16”案件发生后,镇雄县公安局组织专案组民警昼夜奋战,历时1个月,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邓某华,并于镇雄县五德镇一石材厂内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华,男,汉族,现年47岁,家住镇雄县塘房镇。2016年10月16日22时许,邓某华在镇雄县城西环路泥噜沟路段,将由此经过的任某某胁迫至树林中进行强奸并致其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华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强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邓某华违背被害人意志强奸初三女生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强奸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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