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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初三女生赤身吊亡案告破 47岁嫌犯指认现场

刑事资讯          2016-11-21 阅读:61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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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初三女生赤身吊亡案告破

10月16日是镇雄县第一中学初三女生娇娇(化名)15岁生日(虚岁16岁)。当晚10时10分,上完晚自习的娇娇独自步行回家。家人看娇娇一直没有到家,连夜寻找,最终在镇雄县城西环路泥噜沟路段旁的一片小树林里,看到了赤身裸体吊在树上已经身亡的娇娇。

案后当晚,镇雄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抽调130余名精干警力,昼夜开展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查走访、布控抓捕等工作。同时,专案组发布了奖金为5万元的悬赏公告,发动群众提供破案线索。

20日,晚报记者了解到,案后1个月内,警方相继排查了有可能与该案有关的1万多人。本月16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邓某华抓捕归案。

据邓某华交代,10月16日晚,他在外面干完活后独自步行,准备去离娇娇家租住地不远的家中休息。当晚10时许,邓某华经过县城西环路泥噜沟路段,与上完晚自习后独自回家的娇娇相遇,邓某华心生歹念,将娇娇胁迫至路旁小树林中强奸,最终导致娇娇吊死在树上。

目前,邓某华已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今日上午,邓某华将指认犯罪现场。

据镇雄县公安局官微“镇雄警方”通报和记者多方了解得知,邓某华,47岁,家住镇雄县塘房镇大擢魁村,是一个手艺娴熟的石匠,擅长雕刻用于修建坟墓所需的石狮、石碑及碑文,收入较高,家庭经济不错,已经是当爷爷的人了。

案发后,邓某华又返回镇雄县五德镇一石材厂,若无其事地像往常一样打工干活,企图掩盖个人罪行。落网后,邓某华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悔恨不已,他表示甘愿接受司法机关对他作出的任何处罚。

邓某应如何定罪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首先,邓某华违背娇娇的意志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后怕受到刑事处罚,将其吊死杀害的行为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属于两个罪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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