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脸被老师扎洞
据北青网报道,笑笑的妈妈王女士说,11月17日下午3点50分,她的丈夫孟先生在学前培训班接笑笑放学时,看到笑笑左脸有明显的血迹,“老公以为是孩子跟别人打架,就没多想。”当天晚上7点多回到家的王女士,进门就看到了不正常的女儿,“左脸红肿着,仔细看还有洞。”王女士细数了下,笑笑左脸有6处细小的洞,还有2处没那么深,只是有印迹。
笑笑说,当时培训班的赵老师提问“10+9等于几”这个问题,笑笑想了半天也没算出来,这时赵老师就手拿9支铅笔,朝笑笑脸上扎去,最终在她脸上留下了6处深的、2处浅的洞。笑笑妈妈说,令她气愤的是,孩子被扎伤是当天下午2点多的事,孩子受伤后,也不见老师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家长接孩子也没有告知,“赵老师承认是她扎的。”王女士说,但对方说是不小心。
除了老师把女儿扎伤让王女士心痛,幼儿园事后处理此事的态度消极也让她愤怒。
赵老师又像什么事也没发生过似的,继续上课,也没有再询问笑笑的情况。就在11月17日下午赵老师将笑笑扎伤后的约1小时后,赵老师竟然还在家长群里若无其事地晒照片,展示孩子们的手工成果,而从这张照片中能看到,笑笑的脸已经肿起来了。
扎伤孩子像没事似的、事后处理态度消极,这些都在王女士和笑笑的伤口上撒了把盐。
老师虐童要承担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主要根据受害程度、责任主体寻求不同的法律保护。例如,《刑法》中就有虐待罪,但当时《刑法》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从这一界定,我们遗憾地看到,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并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幼师虐童等行为就不能以虐待罪进行问责。
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这一修正和完善的内容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快节奏地发展以及人口的巨大流动,许多家庭往往将照顾孩子的任务交给祖辈、幼师以及保姆等护理人员。这些人员即是《刑法修正案》中界定的“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一旦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次针对虐待罪的修改,弥补了以前刑事立法的漏洞。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