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校内索要女生微信号
近日,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李某在校内被一校外陌生男子索要微信号,李某拒绝后,男子声称自己是杀人犯,若李某“不听话”将被杀掉。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甘家口派出所处证实,该名男子并非杀人犯。目前已被释放。
据首师大东校区保卫处工作人员介绍,18日17时许,学生李某在东校区办公楼被一陌生男子拦住,对方向她索要微信号,声称要与她交朋友。
李某拒绝后,男子称自己是杀人犯,威胁李某如不听话就杀掉她。李某立即摆脱男子,随后跑向门岗向保安员求助。
保安员接到李某求助后,前往中控室调取监控视频查找嫌疑人。当天17时40左右,保安员在办公楼一楼大厅发现一面戴口罩的可疑男子。经盘查和学生辨认,该男子就是滋扰学生的不良人员。随后,保安队将该男子控制并移交警方。(来源:新京报即时新闻 )
称“不听话就杀掉
22日下午,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向新京报记者证实,确有此事发生,但该男子并非杀人犯,警方对其进行了警告后将其予以释放。
法律知识普及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此刻开始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威胁恐吓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威胁恐吓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