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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杀人嫌犯被鉴定为部分责任 死者家属提质疑

刑事资讯          2016-11-23 阅读:2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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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琐事嫌犯酒后杀害同学

北京晨报讯,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4月15日,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4日,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被害人芦海清的代理人和家属都提出质疑。芦海强先后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死者家属对鉴定结果提质疑

被害人代理律师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不是属于刑法上的精神病,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时,鉴定人表示,是刑法上的精神病,但没有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即《CCMD-3》)。《CCMD-3》序中注明,该书是作为中华精神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而非国家指导分类和标准。鉴定人回答称,虽然是行业标准,但他们作为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以及这个标准,是司法部门认可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芦海强没能进入庭前会议旁听,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芦海强说,至今他都无法接受凶手具有自首情节和患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希望法院能给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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