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副科级干部临退休贪四百万
近日,烟台市检察院披露一起“蝇贪”案例,烟台市某地住建局原村镇办主任张平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贿赂案。上个世纪末,张平开始担任烟台市某地城建部门下属的村镇建设办公室(下称“村镇办”)主任一职,同时经委派,兼任烟台市某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主任。张平虽然只是一名副科级干部,但在临近退休时贪腐欲望与日俱增,他开始给自己找退路,他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贿赂高达数百万元。14年年初,他担心在银行存款太多不好,就把钱取出,放到自家卫生间吊顶上面,另一部分藏在老家房梁上。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14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山东有关部门到烟台来专项审计有关国土的问题,其中就涉及张平所在单位。2014年的12月份,国家审计署发现了张平有套取公款的嫌疑,便派出相关人员找张平谈话,询问有关村镇办的账目,但在回答国家审计署工作人员的问题时,张平没有如实回答,而是企图蒙混过关。谈话后,张平心中仿佛被压了一块巨石,考虑再三,先后两次向单位交回400余万元。
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
2015年9月23日,张平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2016年9月1日,烟台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张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张平身为国家最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与的巨额贿赂,已经涉嫌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