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扒手列车作案
扒手在王先生铺位停留实施盗窃。乘客王先生:晚上十一点左右的时候我准备睡觉了,就把我的包放到了脚底下的位置。第二天早上醒来我准备打个电话,打开包一看手机不见了,包里的钱也被偷了。
失主王先生所在的是一节卧铺车厢,而另一起被盗案件发生在相邻的卧铺车厢,同样是乘客在早晨醒来时发现包里的钱夹不见了,里面装有上万元现金。
这趟列车上每节车厢都装有视频记录仪,乘警查找了前一晚的监控画面,果然发现了一个可疑的身影,时间是在凌晨3点多,黑影停留的地方,正是失主王先生所在的卧铺的位置。
在另一节卧铺车厢的监控画面中,凌晨4点半,这个黑影再次出现了。
如何找寻这个黑影的下落呢?铁路警方调取了包头等几个车站内的监控画面,逐一进行比对,终于在包头东站一个安检口的监控中,发现一名进站人员的发型、体态与列车上的那个黑影非常相似。通过车站的购票系统,警方查到了此人的身份信息,几天后,在嫌疑人再次上车伺机作案时,乘警将其抓获。(来源:中新网)
涉嫌盗窃被刑拘
经查,该嫌疑人55岁,女性,才退休不久就迷恋上赌博,家里的积蓄很快被输得精光,为弥补亏空,才动了在火车上行窃的邪念,目前此人已被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本罪的量刑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