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还款威胁路人转账
眼看着还款日期临近,却苦于没钱,厨师小林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消费信用,萌生了抢劫的想法。结果钱是抢到了,自己也被捕。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小林批准逮捕。
据检察院介绍,2015年9月,刚满20岁的小林从老家来到上海打工,在松江区一家饭店做厨师。工作虽然辛苦,但收入还可以。然而小林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干了近一年,也没有攒下几个钱,甚至有时候需要借钱还信用卡。2016年8月底,小林又一次为还信用卡、支付宝的蚂蚁花呗犯愁,不好意思再问同事朋友借钱。眼看还款日越来越近,消费信用可能受影响,小林萌生了抢钱的想法。8月31日晚9时许,小林从饭店下班,身上随身带了把水果刀,坐公交车来到松江老城区某商业街,之后一直在附近逛,寻找目标。
晚上11时许,路上行人已经不多,小林悄悄跟上边打电话边走路的唐女士,一直跟着唐某进了小区。在一个拐角处,小林突然从后面冲上去,夺下了唐某手机,并威胁其不要喊叫,并亮出了口袋里的小刀。小林跟唐某说自己不是来抢手机的,只是想从她这里拿些钱用一下,发了工资再还。唐某担心被伤害,而且手机还在对方手上,于是装作很顺从,跟着小林走出了小区。
路上,唐某不停跟小林交谈,称蚂蚁花呗可以申请延迟付款,实在不行自己也可以给他两三百元。然而,小林对此不为所动,继续带着唐某在附近兜圈,直至走到一个小花园里面。两人坐下后,小林开始翻看唐某手机,发现了一条短信余额提醒,里面有1700多元。随后,小林自己加了唐某的微信,并将1000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里,并当着唐某面还了蚂蚁花呗,他说:“这1000块算是借的,等9月中旬发了工资就还,如果到时候没还钱,可以报案。”
之后的几天,小林跟唐某一直在微信上聊天,9月中旬过去后,小林依然没有还钱,唐某遂报案。民警根据微信号很快锁定了小林,并于9月18日将其抓获。到案后,小林如实交代了自己因无力支付信用欠款遂产生“抢钱”念头,进而夺下唐某手机,通过转账方式获得1000元的犯罪事实。另外,受害者唐某面对办案检察官时,也道出了自己案发后没有第一时间报案的原因,一是想着对方能够兑现“承诺“,还了钱也就罢了;二是因为对方知道自己的住处,担心报警后对方报复自己。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抢劫罪的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并没有数额的限制。虽然小林强制唐某转账数额只有1000元,但其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或构成抢劫罪。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