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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太想女人公交车上“袭胸” 猥琐男被依法行政拘留

刑事资讯          2016-11-24 阅读:28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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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太想女人公交车上“袭胸”

昨天上午,唐某坐在公交车最后一排,当车辆行驶到人民路南宁九中附近时,他伸手透过座位缝隙,摸了前排一位女孩的胸部,他的理由极为荒诞:“我忍不住了,想女人了。”事发后,受害女孩大声呼喊,同车的几名男乘客将唐某制服,并移交给辖区派出所。34岁的唐某是桂林全州县人,来南宁打工6年多,是一家酒店服务员。唐某说,自己性格内向,身边一个朋友都没有,同事关系也不好, 长这么大还没有谈过女朋友。

猥琐男被依法行政拘留

唐某这种行为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14年,他就因猥亵妇女被警方行政拘留了10天。这次,唐某再次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那么,对唐某的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

该男子公交车上“袭胸”,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件,将会受到处罚。但情节较轻,并不构成犯罪,所以应当依法行政拘留。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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